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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2-20 02:53: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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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111日起20141031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