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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一般”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8-01 10:27: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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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身份”不同,对应的计税方式也不同,如何选择还需权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式,平均税负降近四成

  “如果您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年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只要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会计核算健全,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7月29日,宁夏银川国税局在致“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中这样写道。

  “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计税方式,两种方式对企业税负和经营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即将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来说,‘身份’问题是眼下需要面对的一道选择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说。

  刘佐介绍,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实行增值税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户,而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前,纳税人主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纳入试点后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降为3%,税负减轻约40%。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是一家事业单位,根据当时政策规定,设计院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从去年12月份浙江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7个多月里设计院缴纳增值税617万元,减少税负340万元。这对我们这个离退休人员多、历史包袱重的单位来说,确实得到了很大实惠。”该院副院长陈舟说。

  浙江税务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5.29万户,其中86%是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面几乎达到100%。

  一般纳税人短期减负不明显,但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实行简易计税方式,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有利有弊。最大好处是销售环节的税负马上减轻,不利的一面是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会影响到下游客户的进项税抵扣。”刘佐分析。

  “作为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我们的税负有所上升。但公司并没有为了眼下减轻税负,将下属企业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安徽江汽物流公司总经理张雁飞表示,去年“营改增”试点后,公司货物运输由原来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实际负担有所增加。

  “但另一方面,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客户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客户获得的抵扣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3%的发票,抵扣力度小。货运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客户当然会选择我们。”张雁飞说,这对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竞争力,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公司会加强企业结构性调整,通过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增加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等措施,来逐步消化和解决税负增加的问题。

  河北省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8月1日即将纳入“营改增”试点。公司兼营客货运输,拥有11家客运公司和15个客运站,1家货运公司,大型货运车辆100多辆。

  “客运站服务收入由营业税5%改为11%增值税,按照现有的经营环境及现状,公司整体增值税税负基本在7%左右。客运站基本没有可抵扣项目,乘客也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我们准备“营改增”后,将客运服务这块分离出来,申报按照简易办法。这样,企业客运这块的税负就下来了。”企业负责人打起“如意算盘”解释说,货运业务仍选择一般纳税人方式,可以开11%增值税发票,方便下游企业进行抵扣,不会流失现有业务客户。

  刘佐认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享受的减税较多,但长期看,对其开拓下游客户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新形势下企业如何算账,应该有全面、长远的考量。”(记者 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