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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20 12:35: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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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雅人社发[2012]36号)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 安 市 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各金融业银行机构,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行政区域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按规定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适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具体确定。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按人均5万元(妇女和高校毕业生可按人均10万元内)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微小独资企业,法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比照个体经营申请金额执行,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四)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五)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除外),由各县(区)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人数和经营状况,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确定贷款规模。

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三、加强财政贴息扶持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各银行机构按照商业性原则自主审批发放的创业就业贷款,对其中符合本意见扶持范围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三)异地创业可享受财政贴息扶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外地户籍人员,其在雅安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向创业地银行机构申请小额贷款后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政策。

    (四)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认定和发放《认定证明》的同级财政承担25%)。

    四、进一步完善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一)凡依托担保基金发放的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仍按《雅安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雅劳社发[2009]44号)执行。

    (二)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具体经办程序按《关于积极推进财政贴息小额贷款业务的意见》(雅人社发[2011]12号)执行。其中:妇联组织推荐的妇女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妇发[2012]36号)执行,由县级妇联统一提交同级就业局对《雅安市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查。其他符合条件的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由县级就业局对《雅安市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查。

    (三)人民银行要指导和督促各经办银行机构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机构,明确专人做好小额贷款业务的办理,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审贷周期,增加信贷规模,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县(区)就业局每月定期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会审,会审合格后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办理担保手续和借贷手续,经办银行应在借款人完善担保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规范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从2012年3季度起,调整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每季终了5日内,各县(区)承办小额担保贷款银行将贴息申报资料报县(区)就业局审查,县(区)就业局、担保机构签属审查意见后,由承办银行持申报资料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季后 7日前将承办银行上报的小额贷款申报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各县(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区)财政局拨付至承贷银行。

    (二)贴息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报送。

    各县(区)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资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统计表》。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资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明细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统计表》。

    各县(区)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半年和年度终了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清算表》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清算明细表》。

    各县(区)财政部门将银行机构上报的上述各种资料按时报送市财政局,并编制上报区域内《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统计表》。

    六、建立完善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

    (一)各县(区)应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预算安排担保基金投入,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代偿能力。从2013年起,各县(区)独立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自筹担保基金并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各县(区)已上解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待担保责任到期后,由市财政返回各县(区)财政。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签订协议书,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和职责。

    (二)市财政每年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县(区),市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各经办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发放规模1:5的比例执行,连续3年贷款回收率达100%的县(区),担保基金放贷比例可扩大到1:8。

    (三)对无担保机构的县(区),可与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联系担保业务,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经办银行按担保基金1:5的放贷比例确定贷款规模。

    各县(区)财政局半年和年度终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行情况表》。

    七、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

    鼓励各县(区)合理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市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县(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全市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0.5%执行。奖励资金用于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联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银行机构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加大小额贷款与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作用;人民银行等机构要对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贴息资金依托银行划转拨付的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要严格财政贴息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除本意见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就业小额贷款管理意见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9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