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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6-08 04:58:4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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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