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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7-04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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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雅安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创新,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等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小贷险试点工作。

(二)逐步推进原则。选择部分银行和保险机构先行试点,在试点中不断进行总结、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二、工作内容

(一)保险对象。小贷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涉农经营主体,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在雅安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还须拥有雅安市常住户口。

借款人为企业的,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

(二)贷款额度。小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农业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

(三)保险期限。小贷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结清。

(四)综合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保险机构)在以上控制幅度内,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

 (五)申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参与试点的银行或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银行和保险机构审核通过后,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贷险合同后由试点银行发放贷款。

三、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管控机制。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密切合作,实行全流程监控。严格限制贷款流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或民间借贷,做到专款专用。为控制意外风险,借款人在投保小贷险的同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

(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贷款银行和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向银行理赔后,由银行委托授权保险机构代位追偿借款人债务。

(三)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建立政、银、保三家联合会审机制,由保险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业务开展情况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保险机构增信银行发放的贷款,发生的损失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严厉惩戒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包括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叫停追究机制。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若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造成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补偿和奖励

(一)风险补偿。试点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对贷款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损失分别按3:7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贷款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对上年符合条件的损失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二)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贷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贷款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当年金融创新服务奖励评比时给予加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为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监分局、市政府新闻办以及试点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形成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雅安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行雅安中心支行为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的“黑名单”制度;市财政局对小贷险业务按本实施意见给予风险补偿;市工商局为试点金融机构提供查询企业借款人资信情况服务,并对恶意欠款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城乡创业者的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创业者创业技能水平;相关司法机关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市政府新闻办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

2.雅安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雅安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市财政设立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补助对象。参与保险公司组成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参与银行。

第四条  补助内容。共保体及参与银行按7:3承担风险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且不存在借款人和银行工作人员或共保体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由市财政根据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一)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共保体代偿银行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对借款人、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共保体在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共保体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银行与共保体停办业务后,停办前未到期的贷款停办后在三年内发生的风险仍纳入财政资金补偿范围,超过三年发生的风险不再进行财政资金补偿。

第五条补偿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金额单笔在30万元(含)以内的,每笔补偿金额不超过债权金额的90%;单笔超过30万元的,每笔补偿金额不超过债权金额的70%。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果上报金额超过500万元按比例在500万元内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共保体和参与银行承担。

第六条  申请程序。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共保体和参与银行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补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经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条  监督管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共保体和参与银行应严格将补偿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对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偿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绩效评估。专项资金纳入绩效评估项目,绩效评估报告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