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 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6-02 00:00:00 作者:
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发展壮大,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力争2017年前实现每个县(区)有一家资本金上亿元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逐步达到8倍以上。〔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控制在3%以下,免收客户保证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业务补助、费用补助等手段,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对运作规范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进一步简化免税行政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积极支持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与市内外相关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合作引进先进的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交流,积极开展联合担保,提高单笔担保额度和担保能力。〔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政府控股担保机构的主要高管原则上实行专职,逐步通过市场化途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对高管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做好对政府控股担保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人才办〕
七、在市本级和区登记注册、纳税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管理信息的担保机构,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担保服务的,且市级 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担保收费额度不高于3%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年末在保余额增量的3‰-5‰进行业务补助。〔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在市本级和区登记注册、纳税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管理信息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担保服务的,且市级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担保收费额度不高于3%的,对在取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按照其担保放大倍数进行代偿损失补贴,放大倍数越高,补贴标准越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对担保机构当年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1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二)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5倍(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2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三)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5—7倍(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3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四)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7—10倍(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4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在市本级和区登记注册、纳税的民营担保机构及域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三农”提供担保服务的,且市级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担保收费额度不高于3%的,对在取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按照其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代偿损失补贴,额度越高,补贴标准越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3亿元(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5%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二)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3亿元—5亿元(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1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三)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5亿—7亿元(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15%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四)对担保机构当年担保余额达到7亿元—10亿元(不含本数)以内的,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20%以内,每家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代偿损失补偿。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注册在市本级和区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由同级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注册在本县(区)的担保机构的补偿补助办法,并由同级财政进行补偿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要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比照金融机构同等条件及程序为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