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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6-04-01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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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管、审批和下达。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资金来源。市财政在2015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雅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整合预算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就业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资金等700万元以上,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创新创业主体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主要指有创业积极性、有完善的创业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和具有一定创新创业能力的初创期、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主要指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俱乐部)和各类众创空间等。

(三)创新创业载体管理机构运营。创新创业载体管理机构主要指市级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俱乐部)和各类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团队。

(四)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申报主体应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拥有者。

(五)国家、省对孵化器资助项目要求地方资金的配套。

(六)其他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经费。主要用于创业导师引进、创新创业培训辅导、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业补贴、举办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等)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对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和初创期、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可给予5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对“众创空间”“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载体,可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对在市级孵化器内孵化成功并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创办企业,示范效益明显的,按每孵化1家企业给予孵化器1万元的资助。

(五)对在异地孵化成功并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创办企业,效益明显的,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孵化器1万元的资助。

(六)对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的个人和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400元的资金资助;对专利实施和转化效益明显的个人或企业,可给予1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主体所实施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应由市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报市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孵化器,应为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大学生创业园(俱乐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应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四)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团队,应由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同意。

(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专利项目,应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六)申请其他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费用时,应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申报审批。

(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审批,按《雅安市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雅府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个人、团体和企业,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审批。

1.创新创业项目参照《雅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专利项目按《雅安市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其它项目按对应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结果或按项目绩效管理规定执行。

4.对申请其他推进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经费的,按市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已出台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停止资助,并由项目主管部门限期追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