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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丰水期用电增量激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5-19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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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开区经投局,雅电集团:

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稳增长,鼓励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促进水电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丰水期用电增量激励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用户侧:我市范围内(不包括小水电自供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用电量较大(变压器装接容量不小于6300千伏安)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泥企业要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计划,未执行到位的不纳入政策范围)。

发电侧:我市地方电网内平水期平段上网电价高于0.179元/千瓦时(不含税)的水电站。

二、用电基数的确定及执行电价

用户侧:2015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以2015年6至11月月均用电量的80%为基数(负荷率低于50%的,以50%负荷率生产对应的月用电量为基数,即用电变压器装接容量×0.8×50%×当月天数×24小时;下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至2016年11月1日以前投产的,以两年6至11月实际月平均用电量的80%为基数;2016年11月1日以后投产的,以当月用电量的8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为用电增量,用电增量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03元。

发电侧:平水期平段上网电价为0.246元/千瓦时(不含税)的水电站,上网电价下调7%(含税);其余平水期平段上网电价高于0.179元/千瓦时(不含税)的水电站,上网电价下调5%(含税)。

三、执行方式

小水电上网电价下调形成资金由供电企业与电厂进行结算,用户侧电价下调的资金由供电企业以次月向用户退补电费方式实现。

四、执行时间

2017年6月至11月(抄见电量)。用电激励政策执行完毕后,供电企业应将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