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3-01 00:00:00 作者:
雅人才办〔2018〕6号
市级各部门: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雅安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雅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雅安市市本级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助推“人才强市”战略实施,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雅工作的居住之忧,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将公有住房通过适当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提供给市本级引进的符合入住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入住对象的审批、安排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签订入(租)住协议、核定和收取房屋租金、公寓保洁维修等日常运营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下列引进人才,本人及配偶、父母在雨城区主城区内无自有房产的,本人可以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一)在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雅委办发〔2016〕27号)中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年。
(二)引进到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年。
(三)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下派到我市挂职锻炼的干部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第五条 入(租)住申请程序
由符合入(租)住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按要求提交《雅安市市本级人才公寓入(租)住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含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荣誉证书或奖状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审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复核审查合格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用人单位与入(租)住人员签订入(租)住协议。
第六条 分配原则
对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对象中的(一)、(二)、(三)类依次进行,同一类申请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七条 入(租)住时间及数量
(一)在免费入住期内,入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入住期满后,确需租住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租住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其签订租住合同,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租住期间需按同地段市场价的60%支付租金。
(二)申请人限入(租)住1套住房。
第八条 水、电、气、通讯、物管等费用,由入(租)住人承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租)住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搬出人才公寓:
(一)个人及配偶、父母在中心城区自购住房的,应在自交房之日起1年内搬出。
(二)入(租)住人由单位解决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三)调离中心城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四)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损坏房屋设施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五)有夫妻关系的入(租)住人双方分别入(租)住1套住房的,其中一方应在1个月内搬出。
(六)违反入(租)住合同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七)超过入住期限不再续租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八)不遵守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在1个月内搬出。
(九)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应在15天内搬出。
(十)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在15天内搬出。
(十一)无特殊原因,入(租)住人连续1个月不居住的,应在15天内搬出。
(十二)不符合入(租)住条件其它情形的,应在15个月内搬出。
第十条 入(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状况发生变动时,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掌握入(租)住人的工作、婚姻、房产变动情况,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入(租)住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租)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租)住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附件:雅安市市本级人才公寓入(租)住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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