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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3-27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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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开区经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3号)和《雅安市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雅办函〔2017〕17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326




附件

 

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主要功能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或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市场服务功能。提供组织开展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六)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七)管理咨询服务功能。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服务。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对公共服务延伸至乡村和建设在乡(镇、村)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协调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组织各类活动5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以上。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6次以上。

 认定程序

 

  县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县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一)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服务收支情况),或最近季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资料)。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示范平台相关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  市经信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

 

第十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应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如未能按规定报送服务动态数据,服务活动不满足示范平台要求,予以警告处理。示范平台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县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雅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附件1推荐表.xls


附件2申请报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