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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6-21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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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2号)精神,全力助推我市困难企业降压减负,稳定就业大局,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时间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的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困难企业界定条件

本办法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2018以来,连续亏损6个月或累计亏损超过8个月或已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四)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五)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上年度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201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即3.79%;

(七)不属于“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范围。

三、稳岗返还标准及资金使用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其2018年底参保职工人数×6个月×1320元(即雅安市2018年底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企业在得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后,本年度内不再享受“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稳岗补贴政策。

企业要充分利用好稳岗返还资金,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和生活补助。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返还资金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的推动作用,增强就业稳定性。

四、认定材料

申报企业填写《雅安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并提供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营困难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生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原因、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工资或生活费发放等情况,并附相关依据)、正在或尚未履行的产品订单合同或服务意向协议等材料。企业需对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并承诺真实性。

五、认定程序

(一)材料报送。参保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市、县(区)就业局,由就业局对报送材料及参保情况和裁员率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二)部门审核。市、县(区)人社部门对报送材料及参保情况、裁员率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2018以来,连续亏损6个月或累计亏损超过8个月或已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和“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两项条件进行审核。其中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进行审核;民营企业由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审核;第三产业企业由商务部门审核;规模以上企业由经信部门审核。

经信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区域结构调整政策及是否为“僵尸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是否符合环保政策;发改部门审核是否为“失信企业”。各职能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给人社部门。

(三)集中会审。县(区)人社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集中会审,将初步认定的企业名单及资料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收集汇总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后,组织市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资、税务、总工会、生态环境、民营经济、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于6月、9月和11月集中会审,作出具体的认定结论。

(四)认定公示。市人社局在门户网站对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小组审定的困难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财政局收到拨付资金申请后及时划拨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拨付程序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已领取补贴的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当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时,停止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返还。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履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县(区)要将政策宣传到每个参保企业,确保宣传到位。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6-19 雅人社办〔2019〕106 关于印发《雅安市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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