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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3-30 15:59:3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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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停车资源供给相对不足,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增多。雅安市物价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制定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市物〔2001〕121号)已不符合现在的定价管理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的供求关系。通过修订《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一是能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减少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等不合理现象,缓冲停车供求矛盾,合理引导停车。二是能平衡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三是有利倡导“绿色出行”,打造低碳城市。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雅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19条,概括起来分为5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及公交枢纽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公办的医疗、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等公益和公用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的停车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实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缓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结合实际情况,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差别化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等原则,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明确了计费方式,优惠减免政策等。明确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费。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车主出示本人残疾人证并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对新能源车停车收费给予优惠。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应当对新能源车给予适当优惠。

(五)明确了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将车辆停放收费相关对象纳入全市信用体系予以监管,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监管和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