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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2-18 10:53: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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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经开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雅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雅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州)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本条所指的科技服务包括:研究开发、科技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管理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实施创新券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创新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申请兑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在雅安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科,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按规定缴纳社保,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要求。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服务机构要求及范围

    具备为雅安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科技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

    第八条 创新券资助范围

    (一)研究开发、科技转移服务方面。研发设计服务、委托研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服务、科研设施使用服务(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共享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方面。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技术类资质认证服务(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范围。

    (三)科技咨询服务方面。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检索等。

    (四)其他服务方面。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资助标准

    创新券每年申请及兑现 1 次,资助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 30%,额度上限为 10 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通知,企业根据创新券资助范围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雅安市科学技术局提交《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雅安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雅安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现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附件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雅安市财政局依据雅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创新券资金接受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创新券的支持。

    第十四条 在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过程中,对材料申报不实,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兑现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