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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11 11:26:4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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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四届十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支持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年度、月度入库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6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二、鼓励集中管理结算。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市场等)、特色商业街、民宿等实施联营模式,联合组建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企业并统一管理,对纳入“规上”服务业或“限上”商贸流通业统计且批发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零售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纳入统计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销售额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规上”“限上”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额同比增长3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零售业经营单位,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的住宿业、餐饮业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上述同比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万元。

四、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发展

(一)项目申报。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依据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按照50%给予配套奖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融资。“规上”“限上”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在雅发展总部经济,经认定的现有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按其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环比增长额的50%给予研发补助资金,期限5年。新落户的总部,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认定当年起,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前三年给予6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4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

七、支持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专合组织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进行专业化营销。对制造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成立的销售额(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成立首年销售额(零售额)总量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次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第3年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鼓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

八、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一)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实体企业线上年销售额(以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平台后台数据为准,下同)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在脱贫村建设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达5万元的,次年给予0.5万元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四川帮扶”标识产品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支持企业自建境内外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服务网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经县(区)审核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对线上年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年税收3000万元及以上)和特色楼宇(年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会展经济发展。鼓励我市企业组织雅安特色产品参加“川货全国行”等国内(市外)各类重大展会,每户每站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鼓励我市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等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中央或省级资金支持后展位费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九、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一)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依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有关规定,首次获得2A、3A、4A、5A级认证的企业,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二)提升物流装载设备现代化水平。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物流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等设备并循环共用和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对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超过30万件且增幅30%以上的快递企业,或当年内新成立且快递业务量超过50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支持人才引进与培训。按照《雅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雅人才办〔2018〕4号)相关政策,支持本市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电子商务、物流、商贸等服务业专业知识培训。

以上条款适用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服务业重点企业。全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以上政策,除明确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的外,其余支持资金按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补助60%、县(区)级财政安排40%,区属企业(含雨城区、名山区、经开区)由市财政补助60%、区级财政安排40%,县属企业由市财政补助30%、县级财政安排70%。上述补贴资金涉及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根据当年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际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根据项目资金审批程序拨付到位。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级财政给予安排。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在本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