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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和产品工艺替代示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06 15:30: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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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源头替代工作,助力我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和产品工艺替代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的

通过征集、公布一批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应用、替代工艺技术、替代产品(以下统称项目),分享替代技术信息和工艺经验,推广替代应用,推动形成替代产业链,促进替代技术研发创新。

二、征集范围

(一)省内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替代传统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应用企业;

(二)省内在石化、化工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替代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等的应用企业;

(三)省内生产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料的生产企业;

(四)省内提供低VOCs替代相应工艺技术装备,开展技术研发等的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示范条件

(一)使用和生产的低VOCs物料和产品的VOCs含量按如下标准执行: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要求;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要求;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低VOC型胶粘剂”要求;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要求;其他物料和产品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要求。

(二)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具有可推广、可复制性,替代应用经济效益可行,VOCs减排效果明显,环境效益较好。

四、示范程序

(一)由应用企业、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自愿原则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产品和工艺替代示范项目征集表》相关要求,指导企业填报并会同新闻出版、生态环境部门推荐,于2022年6月2日前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按照《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园区)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诊断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21〕122号)要求,已正式申报的项目无需再次申报。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行业、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替代效果、可复制性等方面进行技术评价,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并择优确定示范名单。

联系人:经济和信息化厅   晁浏宏 028-86265762

       省新闻出版局     李 楠  028-63090689

       生态环境厅       唐斌雁 028-80589058

附件:四川省重点行业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产品和工艺替代示范项目征集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