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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4 17:25:5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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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函〔2022235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相关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有效期内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212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名单见附件2)。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

(二)其他条件。

1.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提出申请,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准备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组织专家进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工作,择优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申报示范基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评审测评,填写企业对创业创新基地的具体评价及意见,出具式推荐文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于710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市(州)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3)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PDF)一并报送。

五、资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按《管理办法》要求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页码),封面颜色统一采用白色。

(二)书脊应写明申报单位名称、年度及国家示范基地字样。

(三)封面及骑缝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各项材料之间用彩色插页隔开并写明内容名称。

联 系 人:冯易甡 姜洪颖

联系电话:028-86260253 87036542

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光盘报送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经济和信息化厅北楼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303办公室。

附  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20221231日到期)

        3.市(州)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4.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5.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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