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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 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17 09:25:3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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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雅安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的决定》(雅委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实际和开展“低碳贷”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雅安市区域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采取企业(项目业主)自主申请、专家评审、动态管理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雅安市境内注册,符合国家及地方绿色低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二)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
       (三)具备持续经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应符合至少一项以下条件。
       (一)属于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二)属于《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确定的低碳优势产业类企业;
       (三)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类企业;
       (四)经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后,被认定为推动全市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质企业。
       第六条  已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低碳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以及遴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资源循环利用等符合低碳发展的企业经申请可直接申报并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
       第七条  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地在雅安市境内,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完备合规,且已形成实质性投资;
       (三)项目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产安全事故;
       (四)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确定的“工业绿色发展重点方向”。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企业自主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项目)自主向所在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县(区)、经开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人行各支行联合初审把关后,以正式文件联合转报;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组织专家对通过复审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也可向全市重点企业征集,由企业推荐遴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评审时专家应从企业发展、项目可行性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评审把关;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并纳入《名录库》管理;
  (六)建立并发布《名录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过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纳入《名录库》,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发布《名录库》。原则上《名录库》作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通过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补充调整一次《名录库》。入库企业(项目)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企业(项目)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其中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或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等重大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或新确定的项目应重新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企业(项目)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