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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增长政策】雅安市财政局稳增长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01 14:45:4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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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税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一)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八)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九)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政策内容: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十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十二)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

  政策内容: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执行期限:2022年3月29日至2031年12月31日

  (十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十四)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政策内容: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7日起

  (十五)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十六)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

  政策内容: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2022年5月17日起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七)减免房租

  政策内容:承租市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免除三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六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三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政策内容:着力降低企业负担,持续推进减税降费,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促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着力缓解融资困难。加大纾困资金支持,支持市场拓展,培育市场主体。着力优化经营发展环境,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范围内、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等。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9日起  

  雅安日报记者 蒋阳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