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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14 14:43:5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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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28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11日至12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三、实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11日至12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四、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保障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1231具体提取方案由相关统筹地区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意后按规定进度提取。

五、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保障范围为202211日至12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具体标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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