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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3 16:58: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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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开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现根据科技厅《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雅安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雅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

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

(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雅府发〔2022〕1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制定本备案办法。

一、众创空间功能与定位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目的是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备案,同时了解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二、众创空间备案的条件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申请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应当从以下方面创建:

1.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具有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具有成功的孵化案例,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并组织创业团队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三、众创空间的备案和指导

1.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建设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

2.市科技局负责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高新科负责受理雅安市众创空间备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围绕应具备条件阐述,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材料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高新科依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单位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颁发“雅安市众创空间”证书,并予以公布。

4.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6.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的,当年众创空间年度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

7.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8.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扶持与促进措施

1.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2.对通过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引导资金支持。

3.加强市级众创空间成长培育,支持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经申报成功备案为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补助。

4.市级众创空间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本备案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雅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雅市科函〔2016〕37号)同时废止。